綠色食品標志監督管理員工作績效考評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綠色食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強化和規范綠色食品標志監督管理員(以下簡稱監管員)工作績效考核,充分調動監管員的積極性,依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和《綠色食品標志監督管理員注冊管理辦法》及相關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核準注冊的并在監管崗位履職的監管員。
第三條 監管員工作績效考核遵循工作數量和工作質量相結合的原則,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結果在綠色食品工作系統內予以公布。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四條 績效考評內容:
(一)指導綠色食品用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貫徹執行綠色食品管理制度和生產標準,督促企業履行《綠色食品標志許可使用合同》,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的情況;
(二)對企業進行年檢實地檢查及完成情況;
(三)協助配合綠色食品定點監測機構開展產品抽檢工作情況;
(四)開展綠色食品標志市場監察,配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規用標和假冒綠色食品,維護綠色食品市場秩序工作情況;
(五)查找、收集質量安全風險預警信息,協助做好綠色食品行業與區域質量安全風險防控工作情況;
(六)指導、支持下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的監管員和企業內檢員開展工作情況;
(七)參加中心和省級工作管理機構培訓活動;
(八)開展綠色食品監督檢查工作調查研究工作情況。
第三章 考核組織
第五條 省級工作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監管員的考核工作,中心標識管理處具體負責核準工作。
第六條 省級工作管理機構須于當年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考核結果報中心。
第七條 中心于次年1月底完成核準工作,期間將對各省的考核結果和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如發現存在弄虛作假情況將取消當事人監管員資格并對相關省級工作機構通報批評。
第四章 考核項目指標及分值
第八條依據績效考核內容,按照以下項目指標和相應分值進行分項考評:
(一)是否指導企業執行綠色食品標準,并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是,1分;否,0分)。
(二)完成全年企業年檢工作計劃100%(3分);完成全年企業年檢工作計劃80%的(含80%)(2分);完成全年企業年檢工作計劃50%(含50%)的(1分);沒對企業進行年檢的不得分。
(三)是否對企業進行年檢實地檢查工作(是,3分;否,0分)。
(四)是否配合監測機構實施監督抽查計劃、協助開展實地檢查、產品抽樣等工作(是,3分;否,0分)。
(五)是否主動開展市場監察工作、積極配合執法部門查處違規用標和假冒綠色食品,維護市場秩序工作(是,2分;否,0分)。
(六)是否指導下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的監管員開展本轄區內的監管工作(是,1分;否,0分)。
(七)是否指導、支持本轄區企業內檢員開展工作(是,1分;否,0分)。
(八)是否在履職期內組織、參加監管員培訓活動(是,1分;否,0分)。
第九條 監管員在年度考評中,如出現以下情況則采取加減分:
(一)年度內在公開發行刊物上發表過綠色食品監管內容文章的加1分。
(二)年度內在核心刊物上發表過綠色食品監管內容文章的加2分。
(三)年度內向中心提供過風險預警信息或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并予以采納的,每采納一次加1分。
(四)發現監管員在檢查企業過程中有影響組織機構形象不當行為的,每發現一起減2分。
第五章 考核結果評定
第十條 根據年度考核分值,總分 9分以上為合格(含9分),總分9分以下(不含9分)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各省級工作管理機構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將全部參加考評人員的名單及結果報送中心,并按年度考核合格人員10%的比例向中心推薦優秀監管員人選(不足一人按一人推選),并將優秀人選名單及其評優材料上報中心核定。對于績效考核不合格者,中心將取消其監管員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由中心標識管理處負責解釋。原《綠色食品標志監督管理員工作績效年度考核與獎勵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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